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跨境小T同学 电商综合 2023-02-06 18:01:03 · 热度999

文 | 杨杰 合伙人 王涵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16日,汇业将携手LCOUNCIL主办跨境电商2019新政实务与案例:交易结构、营销合规及海关监管培训。

跨境电商既是一种贸易模式,同时也是一种海关监管方式。不同于境内商品买卖,跨境电商中的商品交易受到海关监管规则的严格规制,违背监管规则将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了解海关监管规则红线,既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也是个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必要保证。为此,汇业海关律师团队尝试结合海关有关规定,对不同模式下跨境电商(B2C)进口走私风险进行探讨。

一、海淘模式下的走私风险

海淘模式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跨境电商风险分析,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是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的跨境电商模式。比如我们比较熟悉的美国亚马逊、韩国乐天等网站就是采用该种模式。海淘模式可谓跨境电商的先河,但是由于这些网站是境外企业设立,一般不会在我国监管机构备案,因此不能适用最新的跨境电商征税政策,也不能适用海关专门为境内跨境电商设立的监管方式,而是要借助行邮渠道入境。虽然从2014年起,经过监管机关备案的跨境电商模式已是行业主流,但从目前国家监管政策上来看,海淘模式仍有法律上存在的空间。海淘模式下通过行邮渠道依法申报纳税的购物行为是符合现行海关监管规则要求的,但依然需要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这里的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首先是如实申报。海关实施征税与管制主要取决于申报内容,虚假申报品名、价格、数量等内容,就可能被海关认为偷逃税款或逃避许可证件管理,从而引发行政甚至刑事上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中存在的那种不需要身份证认证,完全包税的代理进口渠道,包税进口不为我国海关监管体系所允许,存在走私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个人自用。行邮渠道是一种个人自用物品的进出口方式,这里的“自用”,指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等,海淘模式进口商品从行邮渠道入境也应当符合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境内买方通过海淘模式购入的商品只能用于“自用”,而非贸易用途,由于贸易用途进口税普遍高于个人自用物品的行邮税,同时贸易渠道的管制措施也更为严格,因此属于贸易用途的商品如果通过海淘模式从行邮渠道分散进口,将被海关认为涉嫌偷逃税款和逃避贸易管制。

三是不超限量和不涉禁止、限制入境。超过合理数量或者购买禁止、限制入境物品,如果能够如实申报并属个人自用的,一般不构成走私行为,但是毕竟违反了监管规定,超过合理数量的物品将按照货物税率缴纳税款或退运出境,对于禁止限制入境物品则可能被没收、责令退回或者销毁。

二、海外代购模式下的走私风险

海外代购是代购方接受境内买方的委托,代理从境外购买商品,交付境内买方的模式。实际上海外代购可以有不同的操作模式,结合海关监管规则来看,我们认为不同的代购模式其法律定性是截然不同的。首先,从贸易渠道入境的代购模式一般能够符合海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比如通过一般贸易入境后再转售境内买方,或者通过海关规定的寄售代销监管方式入境,作为境外供应商的代销人销售给境内买方等。其次,从非贸易渠道(行邮渠道)入境的代购模式也要具体分析,如果代购方主要起到居间作用,沟通买卖双方的信息,并由境外卖方与境内最终买方之间直接交易,由最终买方依法进口申报,从目前的监管规则来看,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先由代购方通过行邮渠道从境外进口商品后再卖给境内最终买方,则此类代购的实质是转售。正如上文所述,行邮渠道以个人自用物品为前提,通过行邮渠道入境转售,代购方从监管方式上已经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则。这种现象在非贸渠道的旅客进境行李监管中比较突出,比如代购人从海外采购商品携带入境并偷逃了本应缴纳的贸易税,将被海关认为偷逃税款而追究法律责任,该类情况在全国已不乏刑事判例。

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三、备案模式下的走私风险

2014年起,海关总署对境内备案的跨境电商企业实施了专门的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之下包括网购保税和直购两种模式。不同于海淘、海代模式,专门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要求每票跨境购物必须实现购货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三流合一与海关联网对接,同时对相应的申报纳税义务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至此境内备案跨境电商模式被纳入了统一的海关监管方式体系,相应的走私风险与其他监管方式下货物趋同。但是根据海关总署相关文件的表述,该模式仅适用于个人作为买方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且适用较为优惠的进口税率,因此企业不能作为该项监管方式下的买方,且不得用于贸易用途是比较明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模式下,以“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来需经贸易渠道进口的货物跨境电商风险分析,通过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分散进口,实际上是伪报监管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将被海关追究法律责任。

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汇业评论 | 跨境电商中的走私风险类型分析(跨境电商风险分析)

文章推荐
跨境小T同学
2023-02-11
4902

由“暂按”到“按”(跨境电商新政税)

2018年底发布的跨境电商进口新政,主要包含四个政策,汇总如下:2016年5月以来,中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所以在新政明确且严格的管理要求下,如何严格执行自我合规管理,又能保障企业发展及利润增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目前面临的问题。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4
4751

多部门加大跨境电商进出口整治 严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跨境销售)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海外代购行为监管,加大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整治力度。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手机APP端(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订餐平台、在线旅游平台、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以及其他网络市场新模式新业态)违法犯罪行为的研判、监管和打击查处。严格海外代购行为监管,加大对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整治力度。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3
5172

新闻 | 新海关粤东地区首个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顺利通过验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

该清关中心是海关机构改革后,粤东地区首个申请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汕头海关高度重视,把支持宝奥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2
5227

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胜利闭幕 中国跨境电商庄重作出正品保证(跨境电商商品中文标签)

2018年2月10日,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胜利闭幕。此次大会,既是中国海关总署和全世界海关组织的盛会,也是跨境电商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2
5125

天津: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天津跨境贸易)

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两地商务(口岸)、海关四部门对外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和《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并出台了42项便利化措施。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2
5125

天津: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天津跨境贸易)

持续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两地商务(口岸)、海关四部门对外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6号)和《关于深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7号),并出台了42项便利化措施。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1
5540

【行业资讯】拱北海关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宁波跨境贸易)

47%,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2022年拱北海关就出台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细化了20项工作任务。超乎企业期待的政策“红包”“拱北海关在政策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比如减免手册设立保证金、合理利用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政策等,让我们切实感受到现在的跨境贸易更加便利化。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1
11986

解读 | 国际包裹通关规定知多少(跨境购年限额)

04、听说个人海淘每年有限额,还有5000元的额度可以免税,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从港澳台地区寄回来的包裹,每次限值为800元;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寄回来的包裹,每次限制为1000元(单件不可分割的个人自用物品可超出限值)。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购买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购买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0
6138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解读(跨境电商清单第一批)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部分商品不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电商综合
跨境小T同学
2023-01-10
4666

【跨境电商】消费者购物流程一篇知晓(化妆品 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已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应不超过其可用的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额度。(1)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人民币);
电商综合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