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小课堂——NO. 4 跨境电商监管、配套政策(跨境电商 政策解决方案)
跨境小T同学 电商综合 2022-12-12 18:01:08 · 热度999

跨境小课堂

——NO. 4跨境电商监管、配套政策

上一章节针对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从发布以来的5次梳理(详情点击:跨境小课堂——NO. 3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并对每次调整情况作出详细的分析,本章节就跨境电商相关的监管、配套政策详细的梳理。

跨境电商监管、配套政策是按照跨境电商发展历程(进口)的顺序(详情点击:跨境小课堂——NO. 2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历程(进口))梳理汇总,同时补充跨境出口板块的相关政策,使得大家对于相应的政策历程有更深入的了解。

01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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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对“行邮模式”的监管办法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对应征税额作出详细的规定,此政策也是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政策的前身。

02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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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由海关总署牵头负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城市(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第一批5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工作的监管办法,也是“4.8新政”前的监管办法。

03《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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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新增列“9610”监管方式代码。独创“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方式,提高了企业的通关效率以及降低成本;也是对通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试点的监管模式的补充。

0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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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是在经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试点后,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独特的通关方式所发布的监管方式,其中“1210”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模式是现阶段国内主流的保税备货模式的监管代码及相应的监管政策指引。

05《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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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国务院首次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等环节的业务流程、技术标准和监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

06《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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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是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的文件,明确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在经批准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同时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相关的海关查验设备设施。

07《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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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国务院设立的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城市,着重在跨境电商B2B方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着重在跨境电商B2C方面)有明显的区分。

08《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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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由四挡调整为三档,且相应档位的税率调整为15%、30%、60%;也为新的税收办法的出台做了铺垫。

09《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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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作出详细的说明,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制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为2万元,且对跨境综合税作出详细的规定,即在限值以内,关税为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税。此税收政策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核心政策。

10《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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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按照税号分类,第一批可进口的商品清单,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清单依据。其中清单尾注中,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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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件于2016年4月8日开始施行,行业内俗称“4.8新政”;从使用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说明;同时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货物属性”。

1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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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是第一批“正面清单”的补充,包括151个商品,同时新增及调整尾注内容: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按照“正面清单”的相关规定执行监管要求,因“正面清单”尾注部分内容增加有关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等问题,使得整个行业熔断,各个电商企业纷纷驻足观望。

1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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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新政延缓过渡期内,在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有关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根据各个电商企业的反映情况跨境电商 政策,监管部门发布了延缓通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觅得了“喘息之机”;延缓通知虽然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是一个转折点,但行业影响还是比较严重,造成了业务量下滑,出现大批退运,企业融资困难,企业注销数量增加。

1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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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新增“1239”(保税电商A)监管代码,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城市以外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代码。

15《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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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的出台是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探索出的“六体系两平台”及各综试区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逐步在第二批综试区城市推广复制,进一步为扩大综试区做准备。

“六体系”指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体系;一站式的在线金融服务体系;全程可验可测可控的智能物流体系;分类监管、部门共享和有序公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以及为企业经营、政府监管提供服务保障的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

“两平台”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平台。

16《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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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在关检融合的大背景下,出台全面取消通关单,用“检验检疫编号”代替。

17《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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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国务院批复设立的第三批综试区城市,也是在全面推行杭州综试区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跨境综试区的覆盖面,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

1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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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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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进一步降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5%、25%、50%。

20《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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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的公告》是在2016年版正面清单的基础上,新增96个商品,增加了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酒类等。

2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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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各个环节“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的各方责任;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跨境电商 政策,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2《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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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是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基础上,修改、调整而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单次交易限制提升至5000元,年度26000元,及其他方面的详细情况。

新的税收政策更适应消费市场的发展规律,逐步放开轻奢商品的通关渠道。

2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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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从适用范围、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至此,经历3次延缓通知,“4 8新政”成为过去式。

2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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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降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三档税目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50%。

25《关于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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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的公告》是针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作出详细的说明,同时对开展“9610”进口业务时所必备的“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作出详细的规定。

26《关于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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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的公告》是针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作出详细的说明,同时对开展“9610”进出口业务时所必备的“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监控设备作出详细的规定。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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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8《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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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国务院设立的第四批跨境综试区城市,复制推广前三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探索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

29《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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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明确了2019年版正面清单的商品梳理为1413个,相较于2018年版正面清单增加了92个,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医疗器械等。

同时2019年版正面清单也是北京开展跨境进口药品试点的清单依据。

30《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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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国务院设立的第五批跨境综试区城市(地区),着力在跨境B2B方式相关环节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31《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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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在北京海关等10个关区开展试点。

32《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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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明确了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33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关于修订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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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的公告》是在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69号的基础上完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管理要求。同时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原国家特定口岸)作出详细的说明。

3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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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也即“1210”政策全面放开。

35《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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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指出,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详细方案参照:河南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方案,俗称“郑州模式”。

跨境医药试点北京模式与跨境医药试点郑州模式对比详见:跨境医药试点创新项目对比——北京模式OR郑州模式

36《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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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明确经过2次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37《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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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的出台,是为便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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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文件要求,明确综合保税区是国内现阶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的最高形态;海关牵头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优化整合;因此为了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以及海关监管的新要求,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详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39《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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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品、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猫砂等29项消费者需求旺盛的商品。经过此次调整,清单商品总数达到了1476个。

近次“正面清单”的详细情况详见:跨境小课堂——NO. 3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

40《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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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是国务院设立的第六批跨境综试区城市(地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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